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合肥市健康管理协会(Hefei Health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HH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从事与健康相关的医学体检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健康产业的相关实体以及从事健康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并依法登记的专业性、非营利性、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团结合肥健康管理机构、健康产业的相关机构、以及为健康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的作用。维护协会会员和本行业利益,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做好服务,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为提高合肥人民健康水平和生存质量,为建设和谐健康城市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合肥市科技协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按时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年度检查。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宜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合肥市定远路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医疗卫生工作方针,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各项政策和措施,促进合肥市健康管理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维护体检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健康产业的社区相关机构、以及为健康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反应诉求,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氛围;
(三)建立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业规划,政策和行政法规提供数据支持和相关依据;
(四)编辑、出版、会刊、简报;
(五)开展与省内外健康管理服务同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并推广健康管理服务管理新经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
(六)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提供体检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健康产业的社区相关机构以及为健康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规范化岗位培训;
(七)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体检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和评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行业调研、重大疾病风险评估体系、健康危险因素干预方案、健康检测、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加强协会网站建设;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九)承担并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各项工作。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行业自律,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编辑会刊等,普及健康营养知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独立法人的健康体检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健康产业的社区相关机构,以及有关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单位会员;
(四)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健康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可作为个人会员;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理事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二)副理事长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三)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7人,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2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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